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1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池銀 、 張子宣 、 張麗蓮 、張**、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池銀及相對人張麗蓮、張子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謄本可知,本件抵押權關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設定範圍皆為25000分之470,惟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其上所載之權利範圍則為25000分之423,兩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本件抵押權關於該土地之設定範圍究為若干,若與謄本所載之設定範圍不相同,則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表明其不同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次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人)張池銀已於民國106年
1月7日死亡,故請提出張池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查報被繼承人張池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