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債權人 陳進明 上列債權人陳進明因與債務人 徐明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進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1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明春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