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強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127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強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強毅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強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共2罪)│││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9日至│102年7月初某日│102年7月13日(聲│││101年12月7日││請書誤載為102年│││││7月12日,應予更│││││正)、102年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457號、第│字第20470號、第│字第20470號、第│││25465號、第26533│20539號│20539號│││號、第27538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第17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偵字第499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507號│507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507號│507號││├────┼────────┼────────┼────────┤││判決│102年11月25日│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編號2至4應執行有│編號5及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102年8月19日│102年8月19日│││102年8月9日、│││││102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字第20470號、第│偵字第2269號│偵字第2269號│││205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747│103年度訴字第747││事實審││507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6月18日│103年6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747│103年度訴字第747││判決││507號│號│號││├────┼────────┼────────┼────────┤││判決│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