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73號
原   告  顏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瑞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9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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