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俊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