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420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務人 周安成 債務人 周金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百元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