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楊佳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丁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24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具狀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請求賠償之金額
若干),並按請求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附錄參考法
條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若欲請求賠償之金額為起訴狀所附
估價單所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3,880元,則應補繳裁判費1,
000元。
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如原告非車輛登記
車主,並應提出車主讓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原告之證明)
、工資及零件費用分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並附繕本。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