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理
賠申請書之理賠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等影本各乙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原告主張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亦不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