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 王榮森 原名 王皇森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5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97年度聲字第875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8,700元││├───┴─────────┼────────────┼────────┤│總計│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