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