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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