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鈞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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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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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5月31日

109,828元

SCAA7023354

002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0,142元

SCAA70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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