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鈞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5月31日
109,828元
SCAA7023354
002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0,142元
SCAA702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