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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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項國輝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 馬公 簡易庭106年度馬交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有多次酒醉駕車前科,屢犯不改,實不足取等一切情狀,因之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