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 游淑芬 被告 徐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屏東縣○○鄉○○路○○○○○號,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非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是依前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在國外旅遊期間發生通姦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均發生在國外,亦非屬本院管轄範圍。此外,復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