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陳建名 被告 翁瑋傑
翁紹軒 (即翁瑋傑之父)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5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向被告2人請求「營業損失10萬、慰撫金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其餘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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