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7號
參加人 李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廉 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與被告 鄧仁艾 間當選無效事件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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