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 傅方菱
傅偉宸 傅家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尤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房屋為被告所有或被告具事實上處分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