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1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黎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桂 、 王國智 、 陳春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