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1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黎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桂王國智陳春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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