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丙○○丁○○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己○○
安太有限公司(即大地游泳池)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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