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錦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錦泰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故仍有差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而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錦泰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
00年3月14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裁定自100年10月17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及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惟聲請人因故未依更生條件履行,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自109年8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且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故於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認聲請人應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㈡其次,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還款明細(見本院卷一第21至47頁、第129至131頁),並據本院職權向各債權人確認還款情形無訛(見本院卷一第51至81頁、本院卷二第23至35頁),應可認定。而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33萬240元,參以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中清償11萬5,576元,尚須再清償21萬4,665元(其中1元差額部分詳附表之備註之說明),而現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及同意之金額(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忠文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債權比例依第133條後段所定應受償之金額(A欄)清算程序中(即更生方案)獲分配受償額(B欄)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計算式:A欄-B欄)(C欄)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14,712元58.23%192,294元66,387元125,907元100,000元(備註1)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5,494元5.43%17,920元5,538元12,382元12,382元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2,720元6.76%22,317元6,894元15,423元15,423元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6,720元9.87%32,600元10,066元22,534元22,534元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2,352元5.68%18,770元9,076元9,694元10,598元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3,098元5.39%17,799元7,764元10,035元10,035元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6,190元8.64%28,541元9,851元18,690元18,690元備註:1.台新銀行同意以10萬元清償全部債務(見本院卷一第53頁)。2.附表所示債權比例因已四捨五入,計算後A欄合計為330,241元,與原不免責裁定係認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30,240元有1元之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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