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曜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廷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施志遠 律師

王少輔 律師

被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盛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4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0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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