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雄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6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94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於94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