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386號債權人 韓曦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簽章。
三、經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四、請提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38、000228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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