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凱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