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新簡字第12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盧炳憲

被告 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6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額度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自本信用貸款核准日起為期1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被告未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大眾銀行依規定審核同意者,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者亦同,利息依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期間被告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利息改按年利率20%計算(另自104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被告於94年9月21日跨行還款1,000元後即未還款,嗣大眾銀行於95年1月24日將上開現金卡債務轉列催收款,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29,570元(其中本金為27,635元)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94年3月21日向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25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1日起至97年3月21日,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固定計付,如未依約攤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95年5月11日止,被告共積欠本金215,693元、94年9月21日至95年5月11日之利息18,709元,扣除95年5月11日收回707元抵充利息後,尚欠233,695元未清償。又大眾銀行於107年1月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是大眾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已由原告承受,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借戶明細(現金卡)、大眾舊系統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攤還型)、借戶明細(信用貸款)、大眾舊核心放款查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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