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
5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8年6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