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70號原告乙○○住○○市○○區○○街○○巷00○0號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一、被告失蹤人口報案資料。
二、兩造結婚登記之結婚公證書暨中文譯文等全部相關資料(如未留存,得自行向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持聲請人身分證件及本件通知向內政部移民署即台中市○○區○○路000號或臺中市○○區○○○○路00號辦理)。
四、被告之實際住居所地址及電話。如被告已出境請陳報其結婚時留存之越南址或原告知悉之被告越南址。
五、如被告行方不明,請對其聲請公示送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
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為越國籍人民,惟原告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亦未提出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以供本院送達,前經本院發函通知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可佐,是原告自應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且載明被告地址以供本院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