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詹劉瑰 被告 簡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富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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