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 王秀玉 、 王新棟 、 王譽傑 、 王儷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王勝豊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