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微選任辯護人王翼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微係LINE通訊軟體上暱稱「 琺若琳 -美睫/紋繡/護膚/教學」之美睫業者,為「琺老睫毛/紋繡,產品...」LINE群組之主持者,該群組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時有497名成員,同案被告陳 品晞 及告訴人 蔡慧寬 同為美睫業者,在LINE通訊軟體分別暱稱「品晞( 薇安 )」及「 蔡小幽 」,亦係被告林淑微上開LINE群組之成員。被告林淑微於105年10月12日0時7分許前某時,在己加入之另一LINE群組「花の戀美睫...技術交流」(成員451人)內,見他群組成員討論「蔡小幽」時留言:「總結,蔡小幽沒有實際做過客人,但是卻收了別的新手的學費開課,蛤~~真的嗎?我以為她很厲害耶!我也以為她很厲害O.O她沒接過客人?那在臉書賣2手毛?」之文字訊息,明知該篇討論訊息未經查證,且該群組成員並非其熟識,內容可能非真實,且通訊軟體訊息具有傳播迅速及查證不易之特性,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加重誹謗之犯意,未經任何查證,先將暱稱「蔡小幽」之蔡慧寬退出「琺老睫毛/紋繡,產品...」LINE群組,後旋即在10月12日8分許,將「花の戀美睫...技術交流」LINE群組上開文字訊息頁面擷圖後,轉貼在「琺老睫毛/紋繡,產品...」LINE群組上,供該群組內共497名不特定人士閱覽,使閱覽者誤認告訴人蔡慧寬並無美睫技術涉嫌造假,以此散布文字方法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蔡慧寬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林淑微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淑微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蔡慧寬、被告林淑微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請求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撤回告訴聲請狀、調解筆錄各1紙存卷可查(見審易卷第149頁至第153頁)。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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