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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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羿蒼 即飛來發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羿蒼即飛來發工程行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李羿蒼即飛來發工程行之戶籍謄本到院及第三人 陳昱達 於債務人處「實際」遭扣押及應移轉之薪資金額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6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僅具狀陳報無從查知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且未能提供第三人之釋明資料,致無從查調其戶籍謄本。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迄未補正,致本件當事人不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