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18號
原   告  陳嘉興
被   告  李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港小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6,000元;嗣於訴
訟進行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48,490元(本院卷第62頁
),核為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代為出售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系
爭機車),賣得價金為16,000元,被告並未將該款項交予原
告。原告雖在民國103年11月10日有簽讓渡書,但因原告有
邊緣性智能不足,對讓渡書上銀貨兩訖之意思不瞭解才會簽
讓渡書,實際上被告並未將出賣機車之金額交予原告。
㈡、原告於103年11月8日在台灣大哥大虎尾光復店代被告刷卡
19,900元,又於103年11月21日在震旦電信虎尾中正店代被
告刷卡8,240元,在於103年12月6日在宏宸通訊行代被告
刷卡1,050元,代被告刷卡共29,190元,然被告僅給付原告
4,700元,尚欠原告24,490元未給付。
㈢、原告在103年11月由被告陪同至台灣大哥大虎尾精質店辦理
威寶門號移轉至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月租費1,599元,並搭配專案手機即sonyxperiaz3,而
店員將該專案手機交給被告,然被告並未將該專案手機返還
原告,該專案手機市價約為8,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8,
000元。
㈣、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共48,490元(計算式:16,000元+24
,490元+8,000元=48,49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490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本件主張均不實在,原告將系爭機車出賣予
被告,已於當日銀貨兩訖,有讓渡書可證;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是登記在原告名下由原告自行使用;原告刷卡是自
己之行為與被告無關,況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都沒有提出證
據,只是單純片面之詞,應由原告提出證據證明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代為出售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出賣,未將賣得價金16,000
元交予原告;原告代被告刷卡共29,190元,然被告僅給付
原告4,700元,尚欠原告24,490元未給付;被告取走原告so
nyxperiaz3手機乙支,價值8,000元,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應就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將系爭機車出賣之價金16,000元交予原告部
分:
觀諸被告所提出之103年11月10日讓渡書(本院卷第13、34
頁),原告係將系爭機車出賣予被告,且該讓渡書上有記載
「銀貨兩訖」,則被告抗辯已將價金交予原告應可採信。原
告雖又主張因其有邊緣性智能不足,不知道銀貨兩訖的意思
就在該讓渡書上簽名,被告確實未將該價金交與原告云云,
惟原告僅空言泛稱,並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尚難憑採。
㈡、原告主張代被告刷卡及被告取走原告sonyxperiaz3手機乙
支部分:
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確實係代被告刷卡,亦無提出證據
證明被告有取走原告所有之sonyxperiaz3手機乙支,僅空
言泛稱,故難認原告主張代被告刷卡及被告有取走原告sony
xperiaz3手機乙支為真實,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然無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490元,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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