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張佑嘉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枝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被告及訴外人曾 張蓮枝 3人公同共有,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500元【計算式:13萬7,000元(系爭建物108年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6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許,倘其聲請未經抗告駁回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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