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2,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