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號所列日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列犯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盜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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