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李榮松
       李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200號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
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2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被告李榮松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
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16640號判決及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為李榮松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9年度
營簡字第200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
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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