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 林祐澤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雯
林清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瑋德 、 林志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就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核諸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