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顥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顥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載部分,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7年2月10日確定(下稱甲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可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106年3月5日凌晨1時許,乃在上開甲案判決確定之「前」;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107年9月
5日晚間10時許,而在上開甲案判決確定之「後」,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揆之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自無從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上開甲案既不在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本院尚不得逕行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為裁定,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高顥倫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5日凌晨1時許│107年9月5日晚間10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70號│字第954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980號│108年度簡字第28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8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980號│108年度簡字第2884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8日│108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35號(業於108年2月19日易│第16005號│││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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