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