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號
原告 張緯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朝正 即 申翔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