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楊胡幼綢 被告 翁承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