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90號聲請人 許清 在相對人 張庭瑜 相對人 張鴻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庭瑜、張鴻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需記載於票面上)。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如附表)。
三、相對人張庭瑜、張鴻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