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聲請人 吳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昆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為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所明定。又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故雖僅載明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而未為交付管業之宣示,但其內容實含有互為交付之意義,當事人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點交,最高法院75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及6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分割遺產之判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分割遺產判決給付補償費用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自陳系爭債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78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核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