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91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徐文雄

沈彥任

被告 吳明仁

呂寶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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