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8號聲請人癸○○○
9號庚○○○甲○○○
號壬○○○辛○○○寅○○○
5號乙○○
號己○○
樓戊○○
3樓丁○○丙○○
6巷7上11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子○○相對人丑○○生前住台北市士林區岩山里1鄰仰德大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1月6日死亡時設籍於台北市○○區○○里○鄰○○○道○段○○巷○號,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丑○○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