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原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6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楊宸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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