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6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楊宸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