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松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進和 人(即清算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玖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立約人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松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光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6年2月6日經授中字第0963167375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有被告謝進和所提出上揭經濟部函可稽;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而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經查,被告松光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被告謝進和為清算人,有松光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可憑,自應以謝進和為被告松光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松光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邀同被告謝進和、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30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利息按新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1.42%計付(目前以6.57%計息),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被告松光公司自96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且被告松光公司於96年1月26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約被告松光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松光公司尚欠本金3,924,771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謝進和、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24,771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謝進和(兼被告松光公司法定代理人)對原告主張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事實並不爭執,惟請求降低違約金,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96年4月12日到庭,對於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不爭執,惟辯稱伊現在沒有工作沒有辦法還錢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均不否認有於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上簽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謝進和雖請求降低違約金,惟被告謝進和既有於借據上簽名,自應依約定履行,且原告復不同意降低違約金,被告請求降低違約金,自屬無據。被告丙○○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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