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風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聯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
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