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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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52號原告 楊攸昇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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