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告甲○○
現因案於澎湖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於參個月之期間內停止其進行。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在監執行即將服刑期滿,且有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本院認兩造婚姻關係非無和諧之望,爰依法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宣示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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