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5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卿犯竊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之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家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率爾在丁丁藥局竊取店家所有之財物,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手段均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陳明犯罪之細節,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約新臺幣5,847元)已歸還被害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為憑,故被害人所受損害亦已獲得填補,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生活狀況為小康等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之具體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另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有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7539號被告黃家卿女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段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9月29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丁丁藥局」明誠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離開商店,經丁丁藥局店員 鄭雅玲 攔阻並報警查辦,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雅玲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檢察官陳筱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品名│單價(元)│數量│價格(元)│├──┼────────┼─────┼───┼─────┤│1│植英房兩用裝│354/套│1│354│├──┼────────┼─────┼───┼─────┤│2│植英房兩用兔│474/套│1│474│├──┼────────┼─────┼───┼─────┤│3│植英房蝴蝶兩用裝│527/套│1│527│││││││├──┼────────┼─────┼───┼─────┤│4│貝親寬口PPSU奶瓶│519/支│6│3114│├──┼────────┼─────┼───┼─────┤│5│RICHELLPPSU奶瓶│397/支│2│794│├──┼────────┼─────┼───┼─────┤│6│小獅王安撫奶嘴│89/個│2│178│├──┼────────┼─────┼───┼─────┤│7│小獅王按摩奶嘴│203/個│2│406│├──┼────────┴─────┴───┴─────┤│總計│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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